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做好市属企业2024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滁政〔2011〕166 号)、《滁州市市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2]114号)的规定和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市直有关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并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市属申报企业202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属企业。2024年度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市直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如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市直企业应如实填报《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和《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等。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1、应交利润,由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申报,并附送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18%的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当年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由市属企业或者市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市直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所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市直预算单位应在对企业申报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如实填报《2024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汇总表》,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2024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汇总表》和已提出审核意见的企业申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报送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上缴
市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报送的材料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在2024年8月10日前将复核结果通知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在2024年8月20日前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并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和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照规定的缴库方式将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缴财政。
三、工作要求
为了加大预算执行力度,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请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请市直有关预算单位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工作后,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科复核。省属企业应如实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申报及提供材料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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