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归属于佳木斯市财政局管理的持会计继续教育证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分为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两部分。其中:企业会计人员以《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为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以《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与预算管理应对》、《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为主要内容。
三、培训形式:
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采取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可根据需要任选课程的每个课时。学员网上学完1学时记1分,取得90学分考试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培训形式取得学分不足90学分的,在网上可任选课程的课时补足。
四、学习时间:从9月6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五、培训地点:详细内容见附表学习网址和学习地址,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六、有关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继续教育证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单位组织为主,实行统一报名,在报名时携带《初级会计职称证书》。
3、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4、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9]22号)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规定的学分。会计人员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会计继续教育档案信息变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5、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9〕22号)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初级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财政部门不予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6、对未按规定定期换证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7、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地址:市财政大厦东二楼,联系电话:8659637,信箱:jmsczjkjk@163.com。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