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认定,以骨干中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微企业共同组成的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二、助保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来源
助保金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七条 助保金缴纳原则
按照贷款企业“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后,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仅限于对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代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
四、贷款规定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业中小微企业客户,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或抵(质)押物;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助保金贷款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原则上不超过30%。
五、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企业向县(区)工信部门申请加入“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池”,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推荐;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入池,并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入池企业开展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并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出具业务推荐函;
第二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使用助保金贷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缴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备案。
六、补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并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同意后,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约定的顺序进行补偿。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入池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运行安全。
八、附 则
第三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列支的风险补偿金依据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综合利率高低,确定投放银行及投放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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