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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平台:湖北会计学会网 来源: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4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9〕9号)、《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讲解、管理会计体系与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讲解(8个准则)、“营改增”政策解析、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行政事业类
管理会计体系与会计信息化、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个制度选其一必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线上)为主、面授培训(线下)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持证人员,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课程学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线下),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且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申请和已在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填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教学培训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教学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2024年度备案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24年4月14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在“武汉市财政局网站”及“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向社会公布。
具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须将本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学习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相关情况)及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社会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委托组织培训的还需提交培训机构与受托单位的培训协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只限于组织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审核后方可组织培训。
培训机构应制定服务承诺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教学点显著位置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学习开始前培训机构要针对培训对象安排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计划,每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机构要按照上报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工作,完善考勤考纪工作,出勤率不得低于80%,不准随意缩减课时、更改教学内容、更改教学地点及临时更换授课老师。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及社会培训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一是加大对培训机构教学现场巡查力度,突出考勤、考核制度,严防“走过场”,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的一定比例,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培训学员进行电话随访,了解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管理情况和满意度。三是建立通报制度。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现场巡查情况(组织情况、培训规模、学员到课率等)和电话随机抽访情况(收费情况、教学情况、学员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排名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只收费不培训或以其他部门主办的培训进行替代;
3.教学质量低劣、教学管理混乱;
4.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承诺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7.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各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15日内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实名签到表、测试试卷、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确认登记表及培训工作小结)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据此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学习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定期登记周期(2年)内,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会计继续教育证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六、其他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线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设施、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较快,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附件: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2024年度)
武汉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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