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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徐州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各财政局联系电话 |
平台:江苏财政厅 来源:江苏会计网 时间:2024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
关于开展徐州市2024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各财政局联系电话 |
徐财会﹝2019﹞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市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财政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等内容。学员可结合个人岗位专业需要,在网校推荐的课程目录中自行选择,学习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学员需修满规定学时后(必修课最低学满20个课时,剩下的4个课时可选择必修课也可以选择选修课)方可申请考试,考试范围为所选必修课内容。
三、学习时间
2024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从8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四、学习方式、收费标准
202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学员可直接登录徐州会计服务管理网(http://www.xzcz.gov.cn:65),点击“网上继续教育学习”进入,或登录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信息与远程教育部(网址http://xzcz.ce.esnai.net)学习。修满规定学时后可进行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
培训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内收取,每人每年50元。会计人员持本人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到所属管理部门报名点购买学习卡。
五、登记备案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相应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继续教育人员不需要到各会计管理机构作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二)、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持证人员,可持本人的初级会计职称证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习教育的持证人员,在取得学习、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学习、学位证书原件,到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所属管理部门一次性办理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学习期间如需办理会计继续教育跨省调转,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徐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正保会计函校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做好市本级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未能按时完成以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必须同时通过网络学习方式,补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
(二)、持证人员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网络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至截止日学员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习时间或考试未达到要求的,学习卡将自动作废,系统自动关闭且不保留相关学习记录,不予确认当年度继续教育课时。
(三)、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继续教育跨省调转时,应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会计继续教育证的换证、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资格。财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徐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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