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各培训机构:
为确保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持续、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从事会计初级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或对本系统、本行业会计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现将确认备案的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网络培训机构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除注明外)均承担具有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会计初级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委托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和正保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二、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持证人员在备案的培训机构自愿选择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面授、网络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持证人员在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登记;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由自治区统一导入从业人员数据库予以登记。各备案培训机构要不断优化培训课程和师资,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实施办法》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须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课程、内容、时长,授课教师、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的范围、数量等,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实际培训结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地、各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良性发展。对违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视其具体情况应及时给予责令整改、公开通报、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处理。对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类似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附件:自治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15日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田雨鑫、祁新济 联系电话:0991-2828267、2359413
附件:自治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一、面授培训机构名单
(一)乌鲁木齐市
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会计继续教育咨询中心2.乌鲁木齐财政会计职业学校3.乌鲁木齐市星光科技培训中心4.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
5.乌鲁木齐市新洲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华天培训中心7.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博扬教育培训中心9.新疆银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伊犁州会计培训中心2.奎屯市财政培训中心3.伊宁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4.昭苏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
5.巩留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6.特克斯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7.正保会计函授学校新疆分校尼勒克函授站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
1.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2.昌吉宏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3.昌吉市会计学会培训部
4.奇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5.中共吉木萨尔县委党校
(四)克拉玛依市
1.克拉玛依市会计学会2.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党校3.中国石油新疆技师学院
(五)石河子市
1.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六)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会计培训中心2.博尔塔拉智达职业培训学校
(七)塔城地区
1.塔城地区财政会计培训中心2.沙湾县会计函授辅导站
(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会计学会2.巴州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3.正保会计函授学校巴州辅导站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5.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经济管理学院
(九)阿勒泰地区
1.阿勒泰地区新薪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十)喀什地区
1.喀什财贸学校
(十一)和田地区
和田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校)
(十二)自治区级培训机构
1.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含高级会计人员)2.新疆广播电视大学3.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4.新疆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干部培训中心
二、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1.东奥会计在线2.正保会计网校(含高级会计人员)3.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含高级会计人员)4.新华会计网
5.畅响会计在线6.华夏会计网7.中国财经出版社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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