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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平台:浙江财政厅 来源:宁波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4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本级有关单位,巨化集团公司: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职称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次年起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按照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衢财会〔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文件见衢州市财政地税网(http://www.qzft.gov.cn)。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
网络继续教育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内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管理工作要求自行确定。
2024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小时。
五、有关事项
(一)2024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启用新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为http://jxjy.zjczt.gov.cn)。会计人员登录平台后,在网上交费、学习、考试。平台上有三家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自主选择。
(二)对因故未完成2024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在新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继续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分。
(三)继续教育收费:1、网络继续教育收费从2024年5月1日起,收费标准调整为15元/年,补修2024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也按此标准执行;2、面授继续教育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规定执行。
(四)2024年参加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知识竞赛成绩合格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由财政部门负责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省级主管部门、财经类院校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携带《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备案确认表》(见衢州市财政地税网http://www.qzft.gov.cn)、主办单位的培训文件(复印件)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凭培训证明到财政部门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学习条件。
(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同时,应当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对无故不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完成继续教育的,可向其单位通报。
(八)2024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24年5月1日开始。
衢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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