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及省财政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营经济特色:温州作为民营经济发祥地,继续教育特别强化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应用,服务本地小微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领军人才培养:温州持续实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已开展多期选拔,提升高端会计人才队伍素质,为区域经济发展储备专业力量。
数字化平台:依托"政采云"政府采购专家系统,温州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会计人员可参与评审专家注册,拓展职业发展通道。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026年当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取得证书的下一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尚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本年度登记。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选择网络继续教育的可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s://kjzj.zjczt.gov.cn),注册后参加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后直接在网上参加考核;选择面授教育的可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后由各培训机构组织集中考核。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2026年度我市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可自行充实部分特色教育内容。
结合温州民营经济特点,本年度特别增加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实务、民营企业税务合规、数字化财务转型等本地特色课程模块,供会计人员选修学习。
四、组织实施
网络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授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由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
(二)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s://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学分。
五、培训机构
(一)各县(市、区)普通会计人员可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网络课件供应商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二)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于5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面授培训的实施
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七、学习时间
202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26年5月份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八、温州市各区县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为方便全市会计人员就近办理继续教育相关业务,现将温州市各区县财政会计服务窗口信息汇总如下:
注:以上电话为各区县财政局公开咨询电话,具体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市级咨询可拨打温州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0577-88523595。
九、督促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评审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或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随机或重点抽查,发现抽查情况与报备材料明显不符的,应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附件: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
温州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