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9〕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9〕4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职称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次年起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24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网络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授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为:
1.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认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市本级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绍兴市财税干部教育管理中心承办),各承办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培训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
2.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学习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3.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
4.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http//kjzj.zjczt.gov.cn)补修。
五、培训机构
1.绍兴市财税干部教育管理中心
2.绍兴市中兴财经专修学校
六、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90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七、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
八、学习时间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面授培训工作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九、工作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会计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正确处理好参加教育与工作、生活的关系,认真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各单位应积极督促、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为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会计人员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教育产品,并安排较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为学员教学服务,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提高学员到课率,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努力使每位学员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静心学习,确保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学有实效;同时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记载、备案工作,确保每位学员继续教育信息的完整、及时、准确,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继续教育换证工作。
3.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后续监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要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不定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绍兴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