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全市广大会计人员:
为全面提升我市会计人员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规范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4〕18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24〕43号)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现就202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绍兴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自取得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按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分。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全域会计人员统一执行本通知要求。
2026年度绍兴市会计继续教育采用线上网络学习为主、线下面授为辅的模式,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学习渠道:
1. 浙江省财政厅统一搭建的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全程线上完成课程学习与考核;
2. 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面授教育机构开展的线下培训(仅限单位集体组织);
3. 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学习形式(学术会议、专业培训、课题研究等)。
2026年度学习内容严格贴合最新财税政策,核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更新、政府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数字化会计工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增设区域专属学习模块,提升学习实用性。
1. 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绍兴市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备案机构负责实施;
2.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会计继续教育组织、审核与登记工作;
3. 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独立完成本区域继续教育备案、培训与数据上报;
4.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5. 未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通过官方平台进行补学,补学学分仅用于年度登记,不跨年度累计。
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占比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完成学习并考核合格后,系统自动登记学分,无需线下提交材料。
1. 线上学习:完成课程与考核后,系统自动登记,无需人工办理;
2. 线下学习:由培训机构统一上报学习数据,财政部门审核后完成登记;
3. 其他形式:会计人员持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至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2026年度绍兴市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面授培训需在12月2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认可。
各单位应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保障学习时间与学习条件;继续教育机构应规范课程设置、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绍兴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