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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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息中心 编辑:华文 2023/03/19 10: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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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参加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采集入口为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二、继续教育时间及学分要求
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社会团体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面授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及面授,每学时折算3学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由各县市区自行采购。
参加网络的学员,统一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zj.weifang.gov.cn),“会计业务/会计服务”专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链接登录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2.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的,前应将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分别向县级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省会计学会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将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的,待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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