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及《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我厅决定加快推进各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要求采集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进一步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2个月)。
三、采集对象
采集对象为单位的会计人员。具体是指:
(一)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工作是指: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在单位从事非会计工作,但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四、采集方式及要求
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采取“网上采集、后台审核”方式。请各单位通知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符合采集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具体到县市区级,不设置省、市本级)进行采集。
未参加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不能报考会计职称考试、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
五、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关系到会计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为方便会计人才流动及用人单位查询认证会计人员诚信记录,我厅将适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全省会计人员查询系统,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并指派本单位专人负责组织信息采集工作。
六、会计类专业学习(学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专业设置,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习(学位)包括:会计、会计信息采集、会计信息管理、审计、财政、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会计学、审计学、财政学、税收学、资产评估、工商管理。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0731-85165793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731-84900076
附件:1、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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