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项目分类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人员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会计检查 |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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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 |
监督处工作人员 |
市直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
各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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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每年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 |
2 |
资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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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国有资产管理局 |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企业 |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
结合财政收支、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和当年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3 |
政府采购检查 |
政府采购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 |
采购培训机构 |
培训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培训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4 |
财政票据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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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非税收入管理局工作人员 |
使用财政票据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
每年1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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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格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添加分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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