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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会计继续教育
平台:北京会计信息网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3-02-15 阅读量:230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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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从对高级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出发,设置了管理理论与实务、会计实务、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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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实务侧重于考察申报人的业务操作能力;财务管理侧重于考察申报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经济法规侧重于考察
申报人对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熟悉程度。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大纲,旨在指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了解考试内容和范围。在考试内容的安排上,重点是考察申
报人对会计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对会计实务和财务活动的管理能力、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
题能力。因此,考试题型将避免名词解释、填空、简答一类的题型,考试内容也尽可能地与高级会计师的工作要求相一致。申报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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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算法理念

第一节 我国《预算法》的内涵和法律定位

一、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一直沿用了40年。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11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律制度构成。

二、我国《预算法》的内涵
《预算法》在学理上属于狭义的预算法,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作为国家财政和预算基本法的法律。
广义的预算法则指各种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术界角度,预算法作为财政法的核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中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预算是法定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而预算法是国家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财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它规定的内容有国家预算的组成及组织方法,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程序、预算执行制度和纪律等。
我国的预算法,应属于具有社会主义特征性质的预算组织与预算主体法,其以划分预算权责为主,同时也包括预算的组织与预算程序的法律文件。在处理预算问题过程中起法律约束的作用。
(一)我国《预算法》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
我们一般把预算称为国家预算,预算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代表人民行使财政收支预算职权的国家,而国家预算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总称。预算关系的主体又可分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
2.客体
国家预算关系的客体可分为预算法规定的收入和预算法规定的支出,即预算收支分类体系,这些收入与支出的范围分别在《预算法》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有明确规定,预算收支分类体系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预算法》主体所享有的预算权力
(1)预算立法权。即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预算法规的权限。
(2)预算编制权。即预算主体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的决定权,以及使用预算资金的请求权。
(3)预算审核权。即国家行政机关对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以及所属预算组织请求使用预算资金的审查和核定权。
(4)预算批准权。即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编制的预算收支草案的最后认可权。
(5)预算执行权。即预算主体将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付诸实现的权限,通常表现为筹集预算资金和支配、使用预算资金的权力。
(6)预算调剂权。即国家机关为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和经济建设的特殊需要,发布从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中拔出一部分资金给各级预算的命令权限。
(7)预算监督权。即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和预算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对直属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
如果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来看,预算法虽然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但更多的内容应是预算管理机构的编制和修改预算的程序、行政机关修改和通过预算的程序等问题,因此我国预算法具有比较强的程序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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