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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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22年度江西省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已正式开通,欢迎会计人员报名学习。

经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江西省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承办。江西学员可通过身份证号码(第二代身份证18位制号码)和姓名直接登录学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江西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时长90学分,合计1080分钟。课程任选,学满1080分钟即可参加考试,考试次数不限,通过为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已与江西会计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学员的结业信息将实时上传给江西会计管理系统。

为了解决异地流动、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等持证会计人员无法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报经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通了江西省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
持有江西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会计人员,参加了网上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均可凭"江西省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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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平台:华文会计教育服务中心 来源:江西会计网 时间:2023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处)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监〔2019〕6号)文件精神,以及《九江市财政局2022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九财监[2019]2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全市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2年9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
(一)重点行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去产能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可选择地方国有钢铁、煤炭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此次检查除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去产能政策的落实以及安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等。我市地方国有钢铁、煤炭企业分布在德安、武宁、瑞昌等县(市),请德安、武宁、瑞昌等县(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本地方的国有钢铁、煤炭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二)代理记账机构。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
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县(市、区)财政局(处) 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选择年收入较大、客户数量较多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可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为全面履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职责,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检查,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自行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九江市财政局将市本级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分“回头看”检查单位列为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象。
二、检查主要内容
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是检查2022年度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必要时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以后年度,以及相关单位。检查内容仍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情况、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及预决算公开情况等,详细内容如下: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依法对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依法对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4、依法对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5、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依法对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7、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是否违规设立银行账户;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私放问题;是否存在不依法纳税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问题;是否存在不遵守《政府采购法》行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问题;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行为;是否存在乱发津补贴问题;是否执行财政部35、36号令,及是否执行《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处置资产收益是否按规定上缴;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及预决算公开情况;公务卡使用情况等等。
(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因公出国(境)经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用经费列支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费用;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及预算安排的出国(境)费用;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出国(境)费用;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因公出国(境)费用等问题。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是否超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公务用车;是否存在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移、摊派支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等问题。
3、公务接待经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用;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移、摊派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是否以现金方式结算接待费用;是否超范围支出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是否实行公函制;是否建立公务接待清单等问题。是否存在利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违规接待情况;内部食堂、培训中心是否存在违规装修情况等。
4、会议费、培训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费用;是否超预算支出;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否存在转移费用支出、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摊派费用;违规套取资金;违规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等问题。
5、差旅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超标准列支;利用差旅违规套取资金变相发补助;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等问题。
6、其他问题
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历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各县(市、区)财政局(处)要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财政局(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九江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开展全市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对九江市本级单位实施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市本级各检查组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财政资金、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检查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预算、会计监管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数据,并为检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市本级各检查组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局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2022年各县(市、区)财政局(处)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前公示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本文件将在九江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中公示。
四、材料上报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应报送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信息等材料。
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处)将上述材料,于2022年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至九江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3.2022年市本级会计监督检查单位名单
4.2022年市本级会计监督检查“回头看”检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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