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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十堰市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名单的通知 |
平台:湖北会计学会网 来源: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4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
关于公布十堰市管理会计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名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为有效地指导和推动我市管理会计工作全面系统开展,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经研究,聘请丁琴等16位同志为我市第一批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为3年。现将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管理及名单等公布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管理会计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全面推进我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管理会计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保质完成市会计管理局交办的管理会计相关工作任务;
2、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管理会计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3、配合做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4、按时完成所承担管理会计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5、宣传和推动管理会计应用,定期反馈我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对相关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6、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市会计管理局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明确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会计管理局提交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市会计管理局向其布置的管理会计工作任务的;
(二)任期内因个人原因很少参与市会计管理局管理会计工作的;
(三)对市会计管理局向其布置的管理会计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市会计管理局管理会计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四、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 琴 十堰市人民医院财经处副主任、高级会计师
孔祥银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主任、教授
石 瑛 十堰市人民医院监审处主任、高级会计师
申明江 十堰市人民医院高级会计师
李小瑜 十堰市人民医院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杨金彩 十堰市太和医院财经处主任、高级会计师
杨 琴 十堰市太和医院财经处副主任、高级会计师
杨新东 汉江师范学院副教授、注册会计师
张学军 十堰市人民医院财经处主任、高级会计师
周明智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系主任、副教授
郁玉环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
龚 锋 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会计教研室主任
黄 辉 东风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部长、高级会计师
盛爱辉 汉江师范学院会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程亚兰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谭向东 十堰市人民医院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十堰市会计管理局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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