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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2024年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平台:广东财政厅 来源:广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时间:2024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
关于茂名市2024年2023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中央、省属驻茂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9]1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9]10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24年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第二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的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24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组织形式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茂名市财政局负责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委托茂名市会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远程教育)名单可在茂名财政网(czj.maomi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zcms)—“茂名”—“通知公告”中查询。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五、培训形式
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各地财政部门可积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市属采用面授培训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及报名方式如下:
1、面授学习方式: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统一报名的单位请提前做好培训计划报茂名市财政局(会计科),个人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学习班学习时间为白天3天(晚上5晚),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由授课老师出题及评阅。
2、远程教育方式:网上学习时间为每个年度不少于90学分,可在购买学习卡后自行登陆远程教育机构网站,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核。
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粤财会[2019]71号)精神,从2020年起,市属不再在初级会计职称证书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如有需要,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上自行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4、面授报名、缴费及远程教育购买学习卡地点:茂名市会计学会(双山三路13号大院茂名市财政局2号楼),咨询电话:2283369、2276058。
六、培训要求
1、各地财政部门可自行选择在省财政厅备案由茂名市财政局审定的远程教育机构与其合作,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2、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3、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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