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大财政部门对医院综合改革的资金保障力度,根据国家、省总体安排部署和市政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期)精神,结合《汕尾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我局组织拟定了《汕尾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届时将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现就该《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7日前书面反馈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社保科杨坚沛,联系电话:3348443,传真:3315001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2日
汕尾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汕尾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市所有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养医”旧机制,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多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从202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全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二、补偿机制
全市所有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按照 “8∶1∶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即: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财政补助10%,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消化10%。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统筹协调、配套实施的原则,重点提高偏低的诊疗、护理、病理、手术、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总体上,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增长不超过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的医疗费用空间,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财政补助10%
1、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财政补助,按照医院的财务隶属关系,以取消加成减收10%扣除省专项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为基础,由同级财政安排。
2、地方财政对省在汕尾市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以取消加成减收10%扣除省专项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为基础,市财政承担20%,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80%。
3、地方财政计算补助的基数。在启动改革当年,财政补助额按实际实施月数计算,并在实际启动实施时拨付。全面实施改革后,所有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均按医院上一年度实际药品加成额和最终确定的补助比例核定拨付,待下一年度进行清算。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财政补助资金与医院改革进展情况特别是要与体制机制等核心改革进展情况挂钩,凡不达标的医院市财政不予补助。
(三)医院自身消化10%
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控,不断挖潜增效降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要承担公益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全面优化流程、改进服务,落实预约诊疗、优质护理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诊疗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发挥控费作用。保持价格调整补偿、财政补助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实行药品零差率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确保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而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总额控制标准,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动态评估机制,加强改革政策、成效、问题评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的监测评估,财政补偿机制与医院控费成果挂钩,医院控费未达到标准的市级财政不予补助。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进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三)加强医疗价格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各地要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及时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医药价格变化情况、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情况,充分利用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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