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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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台:浙江财政厅 来源:宁波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时间:2023年2月16日 阅读量:97685次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9〕1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9〕4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继续教育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22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选择培训机构承办,各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企业、单位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一)普通会计人员可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网络课件供应商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二)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9〕43号)之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相关材料,报备时应提供继续教育场地情况、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和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市级培训机构从事培训业务,应于2022年4月24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备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面授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备案。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报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市财政局不予认可。

七、学分管理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9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三)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学习时间

2022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22年5月份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起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十、督促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在4月底前公布本辖区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三)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市、各县(市、区)财政局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会计人员的选择。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的,应及时与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各县(市、区)财政局接到通知后,请做好学习时间、内容、人员等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培训质量,按时完成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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