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6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202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监﹝2019﹞31号)、《关于开展会计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全省联动检查的通知》(苏财监〔2019〕37号)要求和我局2024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对我市市区会计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重点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会计记账机构的会计记账行为,促进会计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同时,同步开展会计记账机构行业专题调研。综合运用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会计记账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不同类型会计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收入构成、人力资源、盈利能力等情况,研究影响制约会计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探寻优化会计记账行业管理的建议措施。
二、拟检查单位
省财政厅从财政部“全国会计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选取省本级和各市县具体被检查机构名单。省财政厅确定苏州市区以下五家检查对象:
1.苏州信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苏州金敏算财务有限公司
3.江苏正金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4.苏州弘毅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苏州星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设立条件与信用公示方面
1.主管会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人员是否均已取得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会计记账机构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会计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会计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前,会计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会计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会计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后,会计记账机构是否在取得会计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会计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会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会计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规定申领新的会计记账许可证书。
(二)年度报备方面
会计记账机构是否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全国会计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财政部门报送会计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会计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在2024年4月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会计记账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现象等。
(三)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委托人委托会计记账机构会计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明确包含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约定;是否明确包含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是否明确包含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等。
2.会计记账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会计记账业务;是否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等。
3.抽选部分会计记账机构客户的会计账簿,检查会计记账机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分离,原始凭证客户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名,会计凭证制单、复核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规范;内部审核、复核制度是否履行到位;客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违规自制原始凭证、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现象;是否存在以虚假业务入账抵扣税款、人为调整税负现象;会计业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等。
4.会计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会计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齐全,是否未包含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5.会计记账机构自身业务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会计记账业务发票,是否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税费等。
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结束。公示期间,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反映与公示项目相关的问题,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联系电话:0512-68617887,联系人:周明明,联系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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